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界定了调解组织的合法身份与调解协议效力,是商事调解机构开展业务及当事人维权的法律基石。

中心导读

这是我国调解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设立、调解员选任以及调解程序、协议效力等基本规则。法律明确人民调解不收费,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还可在协议生效后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对企业和当事人而言,它是判断一个调解组织是否合法、调解结果能否落地的第一部要读的法。

核心要点

  •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 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对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双方可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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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读由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条文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文件信息

文号
主席令第34号
发布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0-08-28
施行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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