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让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是调解成果落地的程序性规则,直接关系当事人权益实现。

中心导读

本规定细化了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具体程序,包括管辖法院、申请条件、受理与审查期限、不予确认的情形、法律文书及案外人救济等。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一般应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编立调确字案号审查。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它把人民调解法确立的司法确认制度落到了可操作层面。

核心要点

  • 明确司法确认的管辖法院与申请条件
  • 规定受理、审查期限及不予确认的情形
  • 经确认的调解协议可申请强制执行
  • 为调解协议从纸面走向执行提供程序保障

查看原文 →

本导读由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条文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文件信息

文号
法释〔2011〕5号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
2011-03-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就相关纠纷咨询调解 →

在线咨询 申请调解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