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一起纠纷,当事人往往会把「调解」与「诉讼」看作对立的选择。事实上,二者是同一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两条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先行调解」制度: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这意味着调解与诉讼之间存在制度化的衔接,选择调解并不意味着放弃诉讼的权利。
理解这一点,是理性比较两条路径的前提。下面从五个维度展开。
诉讼有法定的审理期限与程序节点。一审普通程序、可能的上诉、再到进入执行,环环相扣,整体周期相对较长,且受案件繁简、送达难易、举证质证等因素影响。
诉前调解通常不设繁复的程序环节,一旦双方具备协商基础,达成协议的时间弹性更大,适合当事人希望尽快了结、恢复正常经营或生活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调解以合意为基础,若双方分歧较大、缺乏协商诚意,也可能无法达成,此时及时转入诉讼反而是更务实的选择。
诉讼需要按标的额缴纳诉讼费,标的越大费用越高,若委托律师还有代理费用。
调解的收费一般遵循「低于诉讼」的原则。人民调解不向当事人收费;社会商事调解组织的收费,依据主管部门的规范通常按诉讼费的一定比例收取,整体低于诉讼成本。此外,调解节省的时间与精力,本身也是一种隐性成本的节约。当事人可向具体调解组织了解其经公示的收费办法。
诉讼是对抗性程序,双方围绕事实与法律展开攻防,公开开庭审理是常态。
调解是协商性程序,调解员居中主持,帮助双方寻找利益的交汇点,气氛相对缓和。调解一般不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当事人有权要求调解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不愿外扬的纠纷,调解在保密性上具有明显优势。
诉讼的结果由法院依法裁判,具有确定的强制执行力,但裁判结果未必完全符合任何一方的预期,且存在上诉带来的不确定性。
调解的结果由双方合意形成,内容更贴近当事人的真实需求,可以就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后续合作等作出灵活安排。就执行力而言,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即取得与生效裁判相当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调解结果没有保障」是一种常见的误解——关键在于是否办理了司法确认。
诉讼的对抗性容易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恶化,对于仍有持续交易、长期合作或亲属邻里关系的当事人而言,可能得不偿失。
调解以协商与谅解为底色,更有利于修复关系、保留继续合作的可能。对商事主体而言,「把纠纷解决掉,同时不把客户或合作方得罪光」,往往具有超出个案的价值。
没有一种路径适用于所有纠纷。事实清楚、双方有协商基础、希望快速低成本了结、并顾及关系的,诉前调解是优先值得尝试的选项;争议重大、涉及复杂法律定性、或一方明显缺乏协商诚意的,诉讼是必要的保障。
更稳妥的思路是把二者视为「先调后诉」的连续过程:先尝试调解,达不成再进入诉讼,既争取了效率,也不丧失任何权利。这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所在。
本文系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原创,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