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印发的金融纠纷调解工作文件,文号金发〔2025〕14号。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政策文件库载明发文机关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文日期2025年3月28日,正文落款日期与之相同;金融监管总局网站上这份文件的发布日期为2025年4月3日,本页的日期按成文日期与落款日期填写。全文分七部分、二十三条,行文对象是各金融监管局、各总局管理社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内容覆盖总体要求、调解组织与调解员队伍建设、扩大调解服务覆盖面、完善优化调解流程、拓展调解组织功能作用、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参与、加强指导监督。全文未载明施行日期,本页不推算。
本导读由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条文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主语都是「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则以金融管理部门为主语,要求其对这类组织加强监督指导、建立自律管理机制。这不是对所有调解组织的普遍要求,而是指向由金融管理部门作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那一类。读这份文件时把这个限定语留着,才不会把它当成全行业的统一规则。
(三)的原话是「利用3年时间」实现一系列「工作格局」,主语是这项工作本身,不是某一家调解组织。它不构成任何一家组织在具体案件上的效果承诺,也不适合被拿来做数字宣传。
原文要求「建立当事人自行选择与调解组织指派相结合的调解员选定制度,明确调解员回避要求」。两件事分开看:选定环节当事人有自行选择的空间,指派只是相结合的另一半;回避要求则要在组织的制度里写明。当事人一侧可以据此在受理阶段就问清选定与回避的规则。
第十四条末句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制定标准化制度流程,开展快速批量化解」。这是一句条件性授权,不是「可以批量处理」的一般规则。与之配套的是同条前半段的「加强调解质量审核监督和风险把控,明确调解时限」。批量金融纠纷调解里证据核验为什么不能被速度挤掉,另见站内研究页。
第十六条给调解员的动作是「提出书面纠纷解决意见,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落点仍然是双方达成协议,不是单方决定。适用范围也带限定:「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小额纠纷」,且适用金额范围与业务领域要由调解组织定期评估、与金融机构沟通调整。
它点名三份上位文件(法发〔2019〕27号、法〔2016〕374号、法〔2018〕305号),并把要细化的环节逐项列出:立案后委托调解、诉中受邀参与调解、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以及移送调解案件标准、对接手续函件内容、材料移送交接要求、信息沟通共享途径。这几项正是当事人追问案子眼下在谁手上时的答案所在。
第二十条要求把参与调解工作情况纳入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体系或日常监管范围,「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解和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金融机构,要求限期整改」。第二十一条则要求机构内部指定部门、纳入考核,并建立应调响应、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和异地授权、解纷方案快速审批等机制——这几条直接决定对面来谈的人有没有权限当场定案。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政策文件库载明发文字号金发〔2025〕14号、成文日期2025年3月28日,正文落款日期与之相同;金融监管总局网站上这份文件的发布日期为2025年4月3日。全文未写施行日期,本页因此不推算,只按成文日期与落款日期填写。
第二十三条的方向是「探索开展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名单制管理,引导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从中选择开展金融纠纷调解」;第十条则支持调解组织设置调解服务热线。实务上的核对顺序是:先问清受理机构的全称与它的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再到相应官方渠道核对名单与联系方式,不用对方提供的链接或二维码回拨。辨别方法另见站内的研究页。
可以问,但要按两条读:第十四条末句允许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开展快速批量化解;第十六条的小额机制限于「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小额纠纷」,且调解员提出的是书面纠纷解决意见。也就是说,批量处理的是流程,不是当事人的同意——每一件仍要各自达成协议。
第二十条给了两条出口:金融管理部门要将机构参与调解工作情况纳入监管评价体系或日常监管范围;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解和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机构,要求限期整改。第十七条另允许调解组织向金融机构发出改进建议并抄报相应金融管理部门。协议已经达成而对方不履行的,还可以走司法确认加申请执行这条路。
第二十三条写的是会同人民法院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衔接机制,它本身不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强制执行力的来源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协议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走法见站内的司法确认指南。
《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由人民法院与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印发,搭的是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总架子;本意见是金融管理部门条线上的落实文件,把调解组织建设、流程、机构参与写细。第十五条明确要求落实法发〔2019〕27号,两份文件叠读时,法院一侧的程序规则以法发〔2019〕27号与相关司法解释为准。
827号条例管的是依条例设立、名称中含「商事调解」字样、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的商事调解组织;本意见管的是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两者可能在同一个纠纷上都有作用,但设立依据、名册与指导部门不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还把金融列入商事调解的适用领域,因此当事人实际可选的路径通常不止一条。
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走的是法院一侧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以及上海本地的诉调对接与名册管理文件)。本意见第二十三条讲的名单制管理是金融管理部门条线上的名单,两者不是同一份名册,也不互相替代。当事人核实身份时,要问清对方所指的是哪一份名册。
第十五条点名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是证券期货领域的对接依据;本意见的行文对象里也包含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与各协会。证券期货类纠纷因此有两层依据可循,逐条要点见站内该文件的解读页。
这份意见让金融纠纷调解协议自带强制执行力。
第二十三条写的是会同人民法院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衔接机制。强制执行力仍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司法确认程序,包括三十日的申请期限与双方共同提出的要求。
小额纠纷由调解员直接裁决。
第十六条的表述是调解员「提出书面纠纷解决意见,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落点是双方达成协议。适用范围也限于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小额纠纷。
所有调解组织都要按这份意见办。
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主语都是「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是金融管理部门对这类组织的监督指导要求。其他条线的调解组织另有依据。
这份意见自2025年4月3日起施行。
全文未载明施行日期。官方页面载明的是成文日期2025年3月28日(正文落款日期相同),2025年4月3日是金融监管总局网站上这份文件的发布日期。本页不在两者之间推算施行日期。
金融机构不参加调解也没什么后果。
第二十条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将机构参与调解工作情况纳入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体系或日常监管范围,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解和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机构要求限期整改。
既然鼓励快速批量化解,批量案件就可以简化到只核对名单。
第十四条末句带前提——「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同条前半段还要求加强调解质量审核监督和风险把控、明确调解时限。批量化解针对的是标准化流程,不是降低核验要求。
本文为调解实务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需要法律代理请另行咨询律师事务所。